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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4个行业 河南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2018-05-28 01:23 浏览次数:531 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等有关要求,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2018年度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7年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的火电、造纸、钢铁、水泥、印染、制革、原料药、农药、炼焦、氮肥、平板玻璃、电镀、石化及有色金属冶炼共计14个行业的排污单位。
 
  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18年5月25日至6月30日)。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2017年已核发的火电、造纸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自查自纠工作。
 
  2.抽查阶段(2018年7月30日至8月30日)。省环保厅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对于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处理到位。
 
  三、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监管要求,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持证排污;
 
  (二)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
 
  (三)是否超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等指标。
 
  (四)自行监测方案是否满足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自行监测指标、频次、信息记录等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是否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完成联网。
 
  (五)运行台账的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六)执行报告的填报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上报;
 
  (七)信息公开是否落实。
 
  四、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的组织、指导、抽查和督办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已核发企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并汇总报送检查情况。对于具体任务分工,各地环保部门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18〕77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本辖区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送省环保厅。
 
  2.各地环保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对2017年应核发行业企业发证情况再梳理,对当时不具备发证条件、经整改后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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