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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河南环保厅报送2018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清单

发布时间:2018-02-27 00:58 浏览次数:565 次

  河南省近日发布了关于报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项目清单的通知。根据通知,2018年河南将完成化工、有色、钢铁的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0月1日起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报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项目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治理任务
 
  (一)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无机化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合成树脂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硝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硝酸企业全面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硫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企业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铜、镍、钴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镁、钛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稀土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钒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锡、锑、汞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锡、锑、汞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8)再生铜、铝、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钢铁企业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推进炼焦化学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起,焦化企业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焦化企业,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
 
  (二)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三)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
 
  (四)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企业和锅炉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
 
  (五)持续开展燃煤设施拆改
 
  1.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省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2.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引导鼓励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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